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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邇來常有民眾反應,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,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?

  該局說明,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:「醫院、診所、療養 院提供之醫療勞務、藥品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」,免徵營業稅。又依衛生福利部核釋,「美容醫學」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,如:手術、藥物、醫療器材、生 物科技材料等、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,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。爰此,「美容醫學」係屬「醫療勞務」之範疇,准依前揭稅 法之規定,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。

該局進一步指出,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,為一般商業行為,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,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,課徵營業稅。該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,除補徵本稅外,並處以罰鍰。

  該局呼籲,醫療院所內美容醫學業務,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,僅為單純美容部 門,則屬一般商業行為,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,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,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,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,使用空間應明確區 隔,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,影響醫療作業,及產生消費糾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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